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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19日 (91)工银国字第18号)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为加强全国联行外汇往来管理,总行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联行业务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联行外汇往来办法,自1988年实行以来,以全行外汇业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由于部分经办行未按照总行办法处理联行业务,致使1988年、1989年度的总行联行汇差资金尚未轧平。因此,总行拟定于今年五月份从联行业务量较大的经办行抽调联行人员集中清查。
  二、各分行应加强对所辖经办行联行业务的管理。今后,总行发现经办行业务中的有关问题,将通知管辖分行,并由管辖分行督促解决落实。各管辖分行均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起辖内的联行外汇往来,为经办行提供业务方便。
  三、省辖内联行外汇往来使用的各种联行报单与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报单,应有明显区别标志,不得用全国联行报单代替省辖联行往来报单。如已用错报单的经办行,应以同方向红字报单进行冲正。
  四、各联行机构应积极协助总行查询,不论是否本行差错,均应向原对方联行机构联系,查清问题后及时回复总行。
  五、总行在配对销帐发现部分经办行填报联行外汇往来报告表时,不是要素不全,就是不符合规定。因此,各经办行必须按下列要求填报。
  1.各经办行必须使用《外汇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的单币种的联行外汇往来报告表(凭证由各行自行印刷)。
  2.必须填明行名、行号、日期、编号、上期累计发生额、本期累计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并注明对帐联、销帐联的张数。
  3.必须加盖经办和复核员名章,在填报行栏中加盖联行专用章。
  4.凡收到上年度的联行业务报单,在上划联行汇差和填报联行外汇往来报告表时,必须与当年业务分别处理,并注明“上年”字样。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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