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
(1990年9月19日 工银发[1990]116号)
为加速出口创汇企业资金周转,支持其扩大进出口业务,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押汇的概念
出口押汇是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处息,将现汇净额或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二、叙做出口押汇的条件
我行审单无误,审查开证行资信可靠,索汇路线合理的情况下,可叙做出口押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叙做。
1.单证不一致,单单不一致;
2.信用证有限制他行议付条款;
3.开证行或付款所在地政局动荡或已发生战争;
4.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
5.索汇路线迂回曲折;
6.开证行资信不佳,作风不良,挑剔频繁。
三、出口押汇责任范围
1.我行承做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对单据存有不符点,开证行倒闭,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等非我行本身过失,而导致的拒付、迟付、扣付,我行有权主动向受益人追回全部垫款及迟付利息。
2.遇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扣付,我行负责对外交涉以维护我方权益,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者,我行仍可按上述第1款进行追索,有关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涉。
3.因我行工作失误(单据中的差错未能审出,漏往国外者除外)而遭拒付、迟付或扣付者,则由我行承担责任。
四、出口押汇利息计收
1.出口押汇原则上计收外币利息,亦可应受益人的要求收取人民币利息。
2.押汇利率
按伦敦/香港银行同业拆放一个月期(远期押汇按相应期限)利率加0.5-1%,或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3.计息天数
按不同地区、不同货币来证匡算的正常索汇天数定。
4.正常押汇单据,如实际收汇超过匡算天数,一般不补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