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系在向客户提示前接到撤回托收指示,按托收的最低收费金额收取。在提示后接到撤回托收指示,按拒付退光票(或退单)计收。
2.跟单信用证:
(1)通知或转递(属于不保兑者)按其金额1‰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40元,最高收取400元。
(2)预选通知每笔收取人民币30元。
(3)保兑(包括通知手续费)每三个月按其金额2‰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100元。不足三个月者按三个月计算。
(4)付款按其金额的1.5‰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50元。
(5)议付或验单按其金额的1/8%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50元。
(6)修改每笔收取人民币50元。
(7)承兑每月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按二个月计收2%或收取人民币50元。
(8)转证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50元,最高收取400元。
(9)信用证有效期内注销费每笔收取人民币50元。
3.议付光票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按其金额的1/8%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40元。
4.汇款
(1)解付汇票免费
(2)解付其他汇款
a.收帐免费
b.通知、解付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5元,最高收取50元。
c.转汇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最高收取100元。
5.担保每三个月按其金额的2.5%-3‰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60元,不足三个月者按三个月计算(巨额长期担保的另议)。
上述各项业务的邮费(包括快邮费)、电报费或任何费用系由境外银行委托产生的,当按实向境外委托行收取。我行一经接受境外行委托,即应向其收取上述费用。如取消委托,概不退还。
三、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亦同。
(二)凡本办法未规定收费标准的业务或新发生的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依据本办法的收费原则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报总行备案。
(三)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开始实行,以前所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 一、各项外汇业务国内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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