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开出保函
按第(三)的第5点担保收费标准计收人民币。
9.无兑换手续费,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下通过我行办理结算但不结汇的,按其金额的2.5‰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30元。
10.代售外币旅行支票按其金额的1‰计收,或按与委托行商定的标准计收。
11.托收工伤死亡索赔和抚恤金,按其金额的5‰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12元,特殊情况需要照顾者,可酌情减免。
12.托收股息、红利和其他有价证券,代收房租、人寿保险及代售股票等,按其金额的1‰计收。
13.代开保管箱,处理或出售箱内有价物品等,按其金额的2%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30元。
14.代售房地产及其他产业,按其金额的3%计收。
15.托收遗产
(1)金额在10,000元以下,按其金额的2%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30元。
(2)金额在10,001元以上,按其金额的3%计收。
16.代办其他疑难复杂托收业务,费率另行商议,最低收取人民币120元。
17.侨汇转汇国内异地。
(1)汇入侨汇因收款人迁移异地而转汇异地,解付时不收费用。
(2)应收款人的要求转汇国内异地时,按其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5元,最高收50元。
外籍人员、侨胞要求将人民币转汇国内异地,华侨投资公司的人民币股金股息和华侨储蓄的人民币本息转汇国内异地,可比照办理。
18.华侨存款保管户保管费按户每年收取人民币5元,保管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9.凭证工本费。
企业、单位或个人向我行领用整本凭证,如支票簿等,应收取印刷成本费,标准由各行自行掌握。
上述各项业务的邮费(包括快邮寄单)、电报费、电传费和其他费用均按实算收。
(三)对外收费标准
1.托收款项:
(1)光票收按托收金额的1/16%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最高收取100元。
(2)跟单托收按托收金额1/8%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20元,最高收取500元。
(3)无偿交单按其金额的1/16%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20元,最高收取500元。
(4)拒付退光票按其余额的1/16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最高收取200元。
(5)拒付退跟单汇票按其金额的1/8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20元,最高收取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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