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贴息及垫付外汇资金利息
凡我行买入票据(包括付款行不是我行的银行汇票、旅行支票),议付未在我行开立帐户的国外代理行的旅行信用证,均按金额的7.5‰收取外币贴息,最低相当于人民币12元。
(三)各项具体业务收费标准
根据不同服务项目,按性质、服务程度、担负风险和费用成本分别计收如下:
1.进口开证
(1)按开证金额的1.5‰计收,最低收取人民币50元,最高收取15000元。
(2)修改每笔收取人民币20元。
(3)担保提货,每笔收取人民币50元。
开证后境外银行向我收取的费用,应由申请开证人负担。
2.进口代收项下费用,原则上应按我对外收费标准向国外委托人收取,如国外委托人要求由我国付款人负担,而付款人又同意支付的,应向付款人计收等值的人民币,或按其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1.25‰的人民币手续费,最低收取24元,最高收取600元。
3.汇出境外汇款。包括电汇、信汇、票汇、出售外币旅行支票及开出旅行信用证等方式汇往境外及国内异地(包括客户要求的转汇)的外汇汇出业务。按其金额的1‰收取汇费,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最高收取100元。境外银行加收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票汇(业务上允许挂失的),外币旅行支票及旅行信用证的挂失(或止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实计收。
应汇款人要求对汇出汇款进行修改或退汇,每次收取人民币10元。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实计收。
凡属私人汇款、按其金额的1‰收取汇费,每笔最低收取人民币5元,最高收取50元。
4.出口跟单信用证
出口来证项下费用,原则上应按对外收费费率规定和标准向境外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偿付行收取。如信用证规定下列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而受益人又同意支付的可按(三)对外收费标准跟单信用证部分收取人民币费用。
5.贸易项下的出口跟单托收及光票托收。
每笔按其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1‰的人民币手续费,最低收取人民币50元。应委托人的要求,对托收的修收,每次收取人民币20元。托收项下国外银行的收费,全部由委托人负担。如遇拒付,已收费用不退。
6.非贸易光票托收,每笔按其金额折成人民币收1‰的人民币手续费,最低收取人民币2元。
7.国内外汇托收,每笔按其金额折成人民币收1‰的人民币手续费,最低收取人民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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