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各项外汇业务收费暂行办法
(1989年2月28日 (89)工银发字第32号)
为做好各项外汇业务的合理收费,根据经济核算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
(一)凡客户通过我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我行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其收取费用。
(二)收费标准应以能补偿银行办理该项业务的开支成本,并有合理的利润为原则。
(三)费用应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分别收取外币或人民币。对于垫付外汇资金的利息、国外银行向我收取的外币费用、原币帐户项下应收的费用以及其他以外币垫付的费用,应收取外币,其他费用则收取人民币。
(四)在办理一笔外汇业务的过程中,如发生二项或二项以上的费用,应分别按收费标准累计算收。
二、收费标准
(一)凡通过我行办理外汇收、付、结算,应按下列标准收费:
1.结汇手续费,凡企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个人按照国家管汇规定,将所得的外汇售给我行,或向我行申请购买外汇,我行办理结汇时,买入外汇(包括外钞,下同)按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入价折算、卖出外汇按卖出价折算,不收结汇手续费。外汇人民币按一比一结汇,因无买卖差价,银行按结汇的人民币金额,收取2.5‰的结汇手续费。
2.原币结算手续费,凡企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收入的外汇经批准或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原币专户存储的(包括外汇贷款帐户),当收入原币帐户时,我行不收手续费,但以原币现钞存入时,则应通过人民币按“钞买/汇卖”折算。
3.同一种外币存款的外汇户支取外币现钞,不需经过汇买钞卖,直接按一比一支付外币现钞,免收手续费。外汇现钞户凡属按规定汇出境外,不再套汇,采取收取手续费的办法:美元、英镑、西德马克、加拿大元四种货币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3‰的人民币手续费;日元、荷兰盾、瑞士法郎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4‰的人民币手续费;金融比利时法郎和法国法郎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5‰的人民币手续费;港币按金额折成人民币收取1.5‰的人民币手续费;手续费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元。两种不同的货币仍按买卖牌价套算。上述规定仅适用个人(包括外籍人员、侨胞)外币存款。
4.外汇人民币侨汇的解付和外汇人民币旅行支票的收兑,按一比一结汇,暂不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