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有关发放自营外汇贷款问题的通知
(1994年4月22日 建总函字〔1994〕第13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最近,国家外管局以〔94〕汇政函字第84号文复函我行,对有关自营外汇贷款对象及帐户问题作出解释。现将此件转发各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结售汇制度》,出口创汇企业如需外汇资金,必须先用人民币资金通过售汇方式解决;不足部分方可发放外汇贷款。
二、出口创汇企业申请外汇贷款,其还款能力必须保证,并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开立还本付息帐户。企业创汇收入必须及时转入还本付息帐户。企业未还清外汇贷款前,该帐户资金不得转入其他帐户。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1994年4月5日 (94)汇政函字第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