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转发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
(1994年3月14日 建总函字〔1994〕第7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经贸经〔1994〕82号《关于
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迅速转知所属贯彻执行。
一、请各行根据1993年底“430”科目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对国有工业企业按照盈利、亏损、资不抵债三种情况进行分类排队,分别列出每个企业的效益情况、流动资金需求数量、已贷款余额和处理意见。做到心中有数,区别对待。
二、盘活现有信贷存量,平衡调剂,优先安排国有工业企业中能源、交通运输、通讯、原材料等行业盈利的生产企业正常流动资金贷款需求。
三、对符合基数管理实施范围的亏损企业,经与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对确实需要安排流动资金贷款的,在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后,各行可先调剂贷款指标和资金发放贷款。如有困难应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并向总行报告有关情况。
四、各分行要认真收集汇总执行中的情况,研究制度相应措施。对上述三条意见,各行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 国经贸经〔199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开始有步骤地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国家专业银行将逐步转为国有商业银行,并按现代商业银行机制运行。为了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1994和1995年对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特别是对亏损企业贷款进行过渡性管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盈利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