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评估是按照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用货物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等经济参数分析、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估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第十三条 除有特殊要求者外,建设银行一般不对项目进行国民经济评估。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估的项目,国民经济评估的具体方法遵循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3)530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第三章各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时,除按照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外,还应结合具体贷款项目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重点的评估。所有贷款项目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侧重对贷款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渠道及其资金数量的可靠性,贷款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实际能力,贷款安全性的保证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凡是建设银行拟承诺贷款并使用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建设银行要重点对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分析论证,并附有权机关或单位有法律效力的承诺的文件和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 贷款项目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的许多宏观经济数据和技术资料,有的文件、资料、数据属国家机密,未经委托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单位和上级行贷款项目评审部门的同意,不得将贷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提供给与项目贷款无直接关系的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报告的封面、首页格式、各种附表式样,由各分行统一制定和印发。项目评估报告采用16开本规格,活页型装订,绿色塑料硬壳封面。
附件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规范评估内容,为贷款项目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3)530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是建议银行贷款审批决策的基础环节。凡是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应进行切切实实的评估论证。未经评估审查的项目,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 项目评估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基础数据,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甄别,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公正、科学的评估。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建设银行工业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包括工业类外汇贷款项目评估。非工业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改扩建贷款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建设银行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新建新贷项目,其评估内容深度、评估报告格式、评估报告内容结构应分别符合本方法所列附件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概况分析
第六条 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进度,说明项目立项的主要文件依据和分项审批单位。
第七条 调查分析项目贷款申请单位(项目法人)的经营、财务和技术状况,分析其申请贷款所具备的优势。
第八条 调查分析项目产品方案和产品纲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是否属于国家有关政策明文规定限制或控制发展的产品。
第九条 调查分析项目产品方案是否符合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地区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 市场需求调查与预测
第十条 调查分析产品市场供求现状,预测产品供求发展趋势。主要内容包括:
1.国内现有生产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产量及生产能力利用状况;
2.国内现有拟建和在建项目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及预计建成投产时间(年、月);
3.产品主要产地分布情况;
4.近三年产品进口数量及进口主要来源;
5.近三年产品的国内消费情况,包括产品消费总量,主要消费对象和消费用途。
6.预测未来若干年内(一般为五年以上)产品需求总量,说明其理由;
7.产品出口的可能性,说明其理由;
8.与国内国外同类产品相比较,分析项目产品性能、质量、价格是否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9.进行产品销售措施分析,调查销售渠道是否落实,营销策略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