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4年3月2日 国经贸〔199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委起草了《关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并在全国经贸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认真讨论。会后,又进一步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关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企业改革,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企业改革的方向和主要任务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为了完成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经济体制的伟大历史任务,必须朝着这个方向加快推进企业改革。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使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机制转换,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以下简称“转机建制”),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力军作用,带动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
当前,首先要认真学习《决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第二,以贯彻两个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转机条例》和《监管条例》)为主线,加强企业管理,加快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体系;第三,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优化存量资产配置,扩大企业破产试点;第四,结合宏观配套改革,区别情况,采取分类措施,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第五,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不断积累经验,为国有企业稳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创造必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