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卫办综发〔201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卫生系统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
《办法》),加快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电子认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电子认证服务是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宏观指导、规划管理。目前,全国已建或在建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均需要采取电子认证技术有效防止假冒身份、篡改信息、越权操作、否定责任等问题;而且推进电子认证服务是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统一的身份认证是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的基础,有助于解决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等制约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难题。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电子认证服务工作。
二、积极开展电子认证服务工作
为确保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配制的数字证书能够在各类卫生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授权及使用,实现互信互认、一证多用,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应用集成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格式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介质技术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规范(试行)》等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明确了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服务要求、数字证书应用集成、格式规范、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等要求。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由我部负责公开招标确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办法》有关要求、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自主选择本辖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我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