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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规定安设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且正常运行;防灭火仪器仪表数量是否按规定配备、完好并定期检测标校,消防水池、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设置,消防器材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

  6.煤矿企业是否制定并报批矿井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并定期修改完善;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是否完备,检查、演习等是否正常进行。

  7. 各地结合实际,认为应该进行安全专项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安全专项检查的方式

  1.企业自查自改。4月10日前,各煤矿企业按照安全专项检查的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开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要安排专人负责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治理,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自查整改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并抄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此期间,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对企业自查和整改工作加强指导。

  2.督促检查。4月中旬至5月上旬,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自查整改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地)、县(市)要在4月底前完成。

  3. 重点监察。5月中旬,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和重点矿井进行重点监察。

  三、工作要求

  1.各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标准和防灭火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防灭火自查自改,对煤矿存在的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材料要列出明细表,填明矿井的名称,设备台件,电缆、皮带长度及整改资金、更新时限等内容。对排查出的各类防灭火隐患,要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和进度。

  2.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和地方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监察工作。对监察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应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要及时下达督办建议书;对自查自改不认真,搞形式、走过场的煤矿企业,要立即采取措施,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3.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5月底前,将本次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有关情况总结,包括辖区内煤矿企业仍存在的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材料明细表,一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听取本次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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