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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财〔2010〕20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7〕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将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中央在京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继续教育内容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结合当前形势,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围绕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与财政政策、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制改革等方面内容,共安排了18期培训班,每期培训班开设3-5个专题讲座(具体课程和安排见附件1),学员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参加培训。

  三、继续教育时间和地点

  2010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从7月13日开始,到12月1日结束。分别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会培训中心、国家行政学院、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十三陵石油培训中心、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承办。

  四、其他事项

  (一)参加培训的高级会计人员在报名时必须提交2006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附件3)、一寸免冠照片(1张),根据所选课程到报名地点交费报名(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培训单位统一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送发证机关进行继续教育登记。未按要求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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