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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会议认为,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进一步在相关行业内提高社会公平度,从而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二是进一步提高船舶检验质量,保障船舶安全,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三是减少国家规费流失;四是促进航运业、造船业的健康发展;五是提高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会议认为,前阶段专项活动取得的成效,得益于交通运输部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全行业的统一认识和共同努力,得益于海事、船检机构人员的辛勤工作。会议认为,应在2009年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全行业认识,巩固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执法机构、航运、造船及相关单位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的局面。保持对“大船小证”现象的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加快专项工作进度,彻底杜绝“大船小证”现象。为此,有必要调整相关工作计划和要求,在2010年全面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
  三、研讨2010年“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
  会议认为,“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应作为2010年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船检机构的重点工作。具体包括:
  (一)继续开展现有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工作。各船检机构应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在部海事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现有船舶的吨位丈量检查。各海事机构应将“大船小证”督查工作列入2010年国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加大检查力度;部海事局针对前阶段专项检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如相关技术问题、船员配备等方面,制定统一解决办法,加强技术支持,保障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确保新建船舶不出现“大船小证”问题。制定实施新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指导意见,建立新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综合管理机制,统一船舶吨位证书管理工作;制定专项检查办法,加强对2009年全国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开始以来及以后新建船舶的吨位丈量现场检查,确保新建船舶不出现“大船小证”问题。
  (三)切实抓好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建立通报制度,加强宣传工作,将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向各有关单位及社会进行通报;完善有关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及人员在吨位丈量工作中的责任,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研究工作,制定新的管理制度,实现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保证吨位丈量工作质量,促进船舶质量提高。
  为保障“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经过充分研讨,会议形成了“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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