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青海省《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57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青海省地方标准备案的函》(青建科函[2010]10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608-2010。其中,同意将第3.2.1、4.1.3、4.2.2、4.2.3、5.0.3、5.0.4、6.1.1、6.1.3、6.3.3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附件:
《青海省低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
3.2.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大于表3.2.1规定的限值。
表3.2.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限值
气候子区
|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m2)
|
一层
| 二层
| 三层
|
严寒(A)区
| 22.4
| 21.9
| 21.2
|
严寒(B)区
| 22.1
| 21.4
| 20.6
|
严寒(C)区
| 21.8
| 20.2
| 1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