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质检系统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工作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0年3月5日 国质检监[2010]10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加强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进食品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质检系统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工作管理的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你们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组织贯彻落实,切实抓好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
关于加强质检系统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
工作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促进食品检验机构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按照能力相符、行为规范、责任到人、防范风险、依法施检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食品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管理是解决当前存在突出问题的需要
当前,我国食品检验机构有了很大发展,初步形成了由国家级、省级为主的检验框架,部分省发展了一些市级和县级检验机构,在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食品质量检验工作中,特别是委托检验工作,仍然存在执行标准不严格、内部规定程序不严密,检验人员的水平不适应新技术的发展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关于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负责制的规定,需要加强食品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工作的管理。
二、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在资质范围内接受委托检验
食品检验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必须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并在认定有效期与认定的能力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食品委托检验活动。初检发现敏感食品重要指标阳性的,应严格内部复检。
三、明确职责,依法签订委托检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