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准入制度
对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可不实施生产许可,但应当实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等制度以加强管理。如,已经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于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县级质监部门申请备案:
(一)经营者姓名;
(二)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名称;
(三)生产加工地址;
(四)固定的生产场所以及基本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
(五)使用的原辅材料、添加剂的名称、类别、用途、实际最大用量、进货渠道等;
(六)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检验;
(七)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状况;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应当具备的其他要求。
县级质监部门认为符合有关要求并具备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能力的,要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号。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经备案后,方可从事有关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四、关于标识制度
限制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食品销售范围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具备可操作性,应当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由市场和公众自主选择。可以考虑设计专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食品的独特标识,如XS,以区别于QS食品。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
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标注除生产许可证编号外的所有事项,并标注能够表明其为小作坊食品的标识或者备案号等内容。生产散装食品也应符合
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
五、关于检验制度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规定:
(一)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销售前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二)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首次销售前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之后每次销售前,应当记录对食品的标识、感官指标、商品量等自我检查的情况,并每年至少两次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六、关于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