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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0年2月3日 质检办法函[201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协助、配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立法工作。对于在立法工作中发现或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
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协助、配合省级人大常委会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立法工作,总局法规司于2009年先后分南、北片区召开了两次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各省级质监部门法规处处长和部分主管局长参加了会议。会上,大家对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定义和监管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准入制度、标识制度、检验制度以及监管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形成了相对比较一致的意见。现集中整理纪要如下:
  一、关于定义和监管范围
  可首先依据经营者性质来限定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范围,即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是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基本业态。还可从以下几个要素着手把握其内涵:规模小、人数少:有固定场所,从事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食品。因此,可以考虑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50万元左右,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基本范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量化指标。
  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应当有别于从事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现做现卖、前店后厂、食堂餐饮类小作坊。各地要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小作坊的范围。
  二、关于生产加工食品目录
  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由于其自身生产条件和能力所限,有必要对其可以生产加工的食品范围进行限定。为确保安全,应当原则上禁止或者限制其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仅允许生产加工列入《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可以由省级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监测的风险情况、食品种类、地域特点及传统习俗等情况,提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根据生产加工实际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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