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2005年10月14日 银发[2005]28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0月15日起上调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具体水平见附件),请各行认真组织落实,遵照执行,确保此次外币利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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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美元* ┃ 欧元 ┃ 日元 ┃ 港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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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期 ┃ 0.775 ┃ 0.100 ┃ 0.0001 ┃ 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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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天通知 ┃ 1.000 ┃ 0.375 ┃ 0.0005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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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月 ┃ 1.750 ┃ 0.750 ┃ 0.0100 ┃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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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月 ┃ 2.250 ┃ 1.000 ┃ 0.0100 ┃ 2.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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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个月 ┃ 2.375 ┃ 1.125 ┃ 0.0100 ┃ 2.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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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 ┃ 2.500 ┃ 1.250 ┃ 0.0100 ┃ 2.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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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从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带*为此次调整的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