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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坚决贯彻中央的要求,重点加大对诉讼中实体、程序方面的严重违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切实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增强实效上,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错误判决、裁定得到改正,职务犯罪得到查处。
  (4)提高效率、保证质量。要正确处理诉讼监督中的一系列关系,坚持监督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率,保证监督质量,追求最佳的监督效果,使诉讼监督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虽然在诉讼活动中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一致,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严格执行法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人民检察院加强诉讼监督,目的是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理念,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一)刑事立案监督
  3.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探索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刑事发案和侦查机关立案情况,建立和完善方便群众举报、申诉、听取律师意见以及从新闻媒介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制度。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立案后违法撤案等现象。
  4.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依法监督纠正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出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而违法立案等行为。发现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违反管辖规定立案的,应当通知纠正。
  5.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以及侦查机关受理移送后的处理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刑事追究的,通报有关部门,建议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二)侦查活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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