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9年12月29日 高检发[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200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应当修改法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文件的改革和监督措施,各地应当加强研究和探索,在法律修改或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建立相关机制后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2.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
(1)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牢牢把握
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做到既敢于监督,刚正不阿,又善于监督,慎重行事,讲究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2)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要严格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诉讼监督机制和手段,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诉讼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全力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