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组织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2004年发布的《
铁路建设单位考核暂行办法》(铁办[2004]48号),铁道 部办公厅《
印发对〈关于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奖励的规定〉的批复》(办建设发[2003]33号)和《关于对〈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考核奖励办法〉的 批复》(办劳卫发[2003]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 度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数 | 满分标准 | 扣 分 标 准 | 审查或备案责任部门 |
1 | 勘察设计管理 | 10 | 勘察设计工作管理有序,按规定审查定测勘察大纲和委托勘察监理或咨询、验收勘察资料,初审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审查变更设计。协助制定建设规范。 | 勘察设计工作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审查定测勘察大纲和委托勘察监理或咨询、验收勘察资料、未初审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或审查变更设计的,评为D级;一项工作出现问题扣2分,出现大的问题扣5分。不协助技术引进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不能评为A、B级。 | 建设、计划司,鉴定中心 |
2 | 工程管理 | 15 | 严格执行铁路建设程序,及时完成各项报批手续。按时编报建设计划;招标工作规范,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及时协调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按计划完成铺轨和投产指标;环保、水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作到“三同时”。 | 不按时编制上报建设计划,每晚5个工作日扣1分;招标违规,每起扣5分;强行分包工程,评为D级。征地拆迁延误影响建设的,每起扣3分;未及时协调处理技术问题造成工程损失的,每起扣5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评为D级。比计划少铺轨10公里或少投产10公里扣2分。未按规定做到环保、水保、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或造成严重问题,评为D级,造成一般水土流失、环境问题,每起扣2分,出现重大事件的,评为D级。 | 建设司、计划司、监察局、鉴定中心 |
3 | 工程质量 | 20 | 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到位,质量制度健全,工程质量达到有效控制,已完工程合格率100%,未发生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 项目管理机构未设质量管理机构,评为D级;现场质量管理人员配置不能满足要求,不能评为A、B级;已验单位工程每发现1个不合格的,扣5分;工程质量问题较多,扣1-4分;不按规定报告事故,每起扣2分,查证属实扣4分;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每起扣2分;发生重大事故每起扣10分,两起重大事故只能评为C级;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评为D级;不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为D级。 | 建设司 |
4 | 工程投资 | 15 | 严格执行批准的概算,验工计价真实,工程投资得到有效控制,投资与实物工作量匹配。 | 未完成投资计划,第1个项目扣5分,每增加1个项目扣3分;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每50万扣2分;违规验工,每起扣5分;工程款支付与实物工作量相差每1%扣2分,大于7%,只能评为C级;建设单位管理费超规定支出评为C级。 | 计划司、建设司、审计中心 |
5 | 财务管理 | 15 | 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规范使用建设资金,监管建设项目资金流向,保证建设资金安全。 | 违反规定多头开设银行账户,一个账户扣2分;挪用铁路建设资金年累计50万元扣2分,不足50万元扣1分;挤列工程建设成本,每300万元扣1分;虚列完成投资,每100万元扣0.1分;不按规定结算工程款,每起扣2分;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无论金额大小,不能评为A级;资金流向监管不力,不能评为A、B级;私设“小金库”,无论大小,均评为D级。 | 财务司、审计中心 |
6 | 建设安全 | 10 |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安全制度健全,预防措施到位,未发生工程大事故和行车险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 安全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能评为A、B级;不按规定报告事故,每起扣2分,查证属实扣4分;发生工程大事故或行车险性事故,每起扣2分;发生工程重大事故和行车大事故,每起扣10分,发生两起只能评为C级;发生工程特大事故和行车重大以上事故评为D级。 | 安监司、建设司 |
7 | 建设管理 | 15 | 项目管理机构符合规定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工地管理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规范,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行为;不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不拖欠民工工资。 | 项目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的,不能评为A、B级;管理制度不完善扣3分;工地管理混乱,扣1-4分;领导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评为D级,其他人员发生与本工程有关的经济问题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每人次扣2分;未按规定实施奖惩的,每起扣1分;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拖欠工程款,每10万元扣1分;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每1万元扣1分。对审计、财政评审配合不力、不能及时提供资料,每起扣5分;被查出问题并收缴没收款项的,每收缴50万元扣3分。被其他执法部门批评、处罚,每起扣2分;不按规定管理档案,每起扣2分。 | 劳卫司、建设司、财务司、监察局、审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