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单位考核办法
(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和“六位一体”要求,建立建设单位绩效管理制度,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考核是铁道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和结果进行的考核,是对建设单位履行职责的综合评价。通过考核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建设管理,全面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 铁道部直接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发起组建的铁路公司管理的项目,以铁道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为依据进行考核。
铁路局作为出资人代表并控股(含相对控股)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由铁路局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提请公司董事会参照本办法建立考核制度,签订《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在可研报告批复后签订,工程具体内容及投资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为准。
第四条 建设单位考核应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建设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建设管理责任可追溯。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考核分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年度考核是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对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管理绩效进行的考核。项目考核是对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结果进行的考核,在建设项目初验后进行。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六条 铁道部委托铁路公司(筹备组)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铁道部委托工程管理中心按本办法进行年度和项目初步考核。工程管理中心应于次年3月1日前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交年度初步考核报告一式10份。
铁路公司(筹备组)领导班子成员比照《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规定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风险抵押金金额交纳年度风险抵押金;领导班子正职每年交纳项目风险抵押金1.5万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交纳项目风险抵押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