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发生违规责任的,对违规单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在考核时扣分等处罚。
在追究违规单位责任的同时,追究单位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及监管人员的责任,给予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戒勉谈话、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方式的,执行其规定。
以上处罚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根据违规责任等级和性质、影响,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可加重或减轻处罚。
第十七条 对负有一般责任的单位,责令检查。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批评、责令检查或警告处分,对负领导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责令检查,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
第十八条 对负有较大责任的单位,责令检查、考核时扣分。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负有重大责任的单位,在全路范围内通报批评、考核时扣分。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监管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发生人员死亡质量安全事故或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依据有关部门做出的结论和处理建议进行处罚,铁道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加重处罚。
第五章 责任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认定方式
1.日常检查。铁道部和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审计、建设、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2.专项检查。铁道部和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审计、建设、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项目审计等专项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剖析、确定责任。
3.举报核实。铁道部和铁路局监察、计划、财务、审计、建设、监督等相关部门要建立通畅的举报渠道,对电话、信件举报以及媒体曝光等问题进行核实、确定责任。
4.事故调查。铁道部和铁路局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性质和等级,确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