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依据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或弄虚作假,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较大违规行为的;
3.建设项目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Ⅰ类变更设计虚报概算在20%以上的;
5.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涉及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6.擅自变更标准、新增工程或超批准概算列支工程建设成本,涉及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7.虚假验工计价或虚报完成投资,涉及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
8.未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的;
9.挪用、串换建设资金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10.利用建设资金办理定期存款的;
11.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投资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12.污染环境等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13.其他违规违纪和不良行为情节较大,对铁路建设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责任
1.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涉及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
2.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涉及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3.虚假验工计价或虚报完成投资,涉及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
4.擅自变更标准、新增工程或超批准概算列支工程建设成本,涉及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
5.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
6.强行要求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
7.挪用、串换建设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
8.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9.利用建设资金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的;
10.设有"小金库"的;
11.给监察、检查、审计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12.污染环境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13.其他违规违纪和不良行为情节重大,对铁路建设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规定有明确划分标准的,执行相应的标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出现违规问题和发生事故后,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整改情况,分别追究违规单位及单位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及监管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