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不廉政行为的;
3.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第三章 责任等级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违规责任划分为一般责任、较大责任、重大责任三个等级,由责任认定部门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整改情况、后果等因素,依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质量责任
(一)一般责任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制度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职责不落实;
2.存在安全质量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排查治理的;
3.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一般B类及以下事故的。
(二)较大责任
1.已验工程发现不合格的;
2.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或弄虚作假的;
3.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一般A类和较大事故的。
(三)重大责任
1.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因建设引起铁路交通重大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或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等。
第十三条 投资控制及其他违规责任
(一)一般责任
1.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
2.招标过程中存在一般违规行为的;
3.未按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清算款及其他款项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抵扣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涉及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4.Ⅰ类变更设计虚报概算在10%以上、20%以内的;
5.擅自变更标准、新增工程或超批准概算列支工程建设成本,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6.虚列征地拆迁数量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
7.污染环境等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下的;
8.其他违规违纪情节较轻,对铁路建设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二)较大责任
1.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涉及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