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9]112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全面贯彻“六位一体”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现将《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九年六月一日
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六位一体”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违规责任和发生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和人员是指与铁道部有管理关系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发生事故、出现违规并经核实确认后,按本办法对违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办理。
第二章 追究内容
第五条 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内容包括: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违反投资管理规定、其他违规违纪事件以及重大不良行为等。
第六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