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评委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在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铁路建设工作实践经验;
  (二)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三)具有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满8年;
  (四)身体健康,胜任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委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评委专家权利:1、对投标单位投标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看法;2、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标书独立打分或者投票,决定或者推荐中标单位(中标方案);3、对评委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按规定取得评审费用。
  (二)评委专家义务:1、根据招标人随机抽样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与招标人组织下,服从评标委员会统一管理,按规定参加评标活动。2、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评价投标文件;3、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保密;4、承担失误或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委专家应按规定严格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铁道部和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评委专家定期考核,对违规者或不称职者及时调整、更换、解聘。

第六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进入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在工程交易中发生纠纷或争议,由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六条 进入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在交易过程中,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违反铁路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工;
  (二)违反市场规则私下交易、场外交易;
  (三)制造、发布虚假信息;
  (四)泄露标底和不正当竞争;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操纵市场或干扰市场正常交易。
  第二十七条 工程交易中心或进入市场的单位如发现铁路建设工程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铁道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或监察部门举报。工程交易中心要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