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参加交易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中介组织等单位必须承诺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实行开放式交易,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交易活动,不得侵犯交易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市场交易服务
第十五条 铁路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交易中心)是非营利性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为铁路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一、二级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由管理委员会授权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路局分别组建,依法办理工商行政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
(一)收集、存储和发布铁路建设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包括具有铁路建设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中介服务单位等)、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
(二)为铁路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周到服务,包括为承发包双方进行招标投标、签订承发包合同等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所必要的设备,要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三)为铁道部或铁路局有关管理部门进驻中心办公,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的铁路新建、改建、独立枢纽等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更改项目的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限额50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以上的更改项目土建工程及其他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在地区铁路工程交易中心进行。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即使不进入交易中心也要进行招标。鉴于更改或其他小型建设项目中的房屋、给排水、电力、道路等大部分为企业自筹自管理,以及项目建设规划的属地性,铁路局可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局管辖地域的实际,商地方省、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属地进入、共同管理”的方式组织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程序:
(一)申办交易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入场申请;
(三)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统称招标人)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