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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二)负责审批铁路工程交易中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审批铁路工程交易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决定铁路工程交易中心的规模、发展方向、交易中止等重大事项。
  (四)处理铁路工程交易中心运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
  (一)铁道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设在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进入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的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铁路局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设在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进入地区铁路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铁路局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在业务上受铁道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导。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计划;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调解招标投标纠纷,审核定标结果;
  (四)指导招标管理人员和投标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与省、市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组建并管理评标委员会专家库;
  (七)负责处理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市场交易准入

  第十一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实行交易准入制,进入交易场所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铁路建设行业资质条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中介服务单位;
  (三)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四)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入建设市场参加工程承发包交易,须填写进场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经铁路工程交易中心审批并办理交易许可证后,方可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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