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二)负责审批铁路工程交易中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审批铁路工程交易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决定铁路工程交易中心的规模、发展方向、交易中止等重大事项。
(四)处理铁路工程交易中心运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
(一)铁道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设在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进入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的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铁路局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设在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进入地区铁路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铁路局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在业务上受铁道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导。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计划;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调解招标投标纠纷,审核定标结果;
(四)指导招标管理人员和投标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与省、市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组建并管理评标委员会专家库;
(七)负责处理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市场交易准入
第十一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实行交易准入制,进入交易场所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铁路建设行业资质条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中介服务单位;
(三)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四)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入建设市场参加工程承发包交易,须填写进场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经铁路工程交易中心审批并办理交易许可证后,方可进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