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1999]142号)
部属各单位,各监理公司:
为深化铁路建设管理改革,加强铁路建设市场管理,现发布《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工程承包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是在铁路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等建设主体,依据招标投降标法在特定场所(铁路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成立部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辖两级市场。铁路一级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场所为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铁路二级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场所为与铁路局辖区相对应铁路工程交易中心。
第四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管理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入铁路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
第六条 铁路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和运行,铁路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铁道部有关管理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铁道部建设管理、政策法规、发展计划、财务、劳动和卫生司和监察局。管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下设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