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档的文件及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
(二)诉讼案件文书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三)诉讼案件档案应按一案一卷的原则装订立卷,不得将两个以上的诉讼案件档案混合立卷。
(四)档案资料较多的诉讼案件,可以分卷,但需注明各卷的序号,如卷一、卷二,依次类推。
(五)随时立卷,做到案结卷成。跨年度的诉讼案件,在案件终结的年度立卷。
(六)整理完毕的诉讼案件档案应装订整齐,不得漏页或纸张参差不齐。
(七)对破损的档案材料应及时进行修补,不得在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上加批注或任意涂改。
(八)归档的诉讼案件档案应字迹工整,书写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笔、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的书写材料起草签批归档诉讼案件材料。
(九)磁介质档案可比照《
中国人民银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照片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编写诉讼案件档案目录。诉讼案件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应逐件编制档案目录,一式三份,一份随档案装盒,放在首页,一份存档备查,另一份待档案保管到期后,随档案一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七条 装盒。诉讼案件档案整理装订结束后,应及时装盒。档案盒封面的正面应填写诉讼案件全称、年度、形成单位全称、保管期限;侧面填写案件简称及年度、盒号及备考表。
第八条 诉讼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永久保管:
1.不动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2.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涉外案件;
4.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案件;
5.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长期保管:
1.需要长期执行的案件;
2.诉讼标的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案件;
3.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在较短时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要短期保管。
第九条 各级法律事务部门必须妥善保管诉讼案件档案,改善档案保管条件,存放档案的处所应落实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四章 诉讼案件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第十条 档案移交。各级法律事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诉讼案件档案的保管、借阅。诉讼案件档案在法律事务部门保存一年后,应将档案及档案目录一并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办理移交时,应根据人民银行档案移交有关规定,认真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