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14日 银办发[2005]31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诉讼案件档案工作的管理,维护诉讼案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诉讼案件档案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档案是指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代表人民银行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形成的、立卷归档保存的纸质、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诉讼案件档案资料移交前的管理工作,保证诉讼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防止诉讼案件档案损毁、丢失和泄密。
诉讼案件处理完毕后,具体承办部门的有关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各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本行发生的诉讼案件的档案进行管理;下级行上报的重大诉讼案件的资料,上级行应当归档管理。
第二章 诉讼案件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 诉讼案件档案包括以下文件资料:
(一)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参加诉讼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书面证据、诉状、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答辩书、开庭前的通知、传票、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二)上级机关及领导同志对诉讼案件的批示以及涉及诉讼案件的其他材料。
(三)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诉讼案件报表。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诉讼案件资料。
第三章 诉讼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期限
第五条 诉讼案件档案整理归档应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