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14日 银办发[2005]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总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5]1266号)要求,人民银行系统各报刊主管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两个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报刊主管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和理解
“两个管理规定”,全面了解规定内容,切实加强报纸和期刊出版的管理工作。
二、各报刊主管单位要组织报刊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学习,并将
“两个管理规定”列为报刊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日常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求报刊主办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三、各报刊主办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两个管理规定”,了解报刊出版的基本制度、出版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四、各报刊主办单位要认真对照
“两个管理规定”的各项条款要求,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检查所属报刊及记者站的出版活动,自觉纠正存在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开展出版活动。自查自纠期为2006年1月。
五、各报刊主管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于2006年2月对所辖报刊的出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006年2月24日前,向总行办公厅报送贯彻落实
“两个管理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办公厅将于2006年3月根据工作情况报告组织抽查。
附件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