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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参阅件》主要发送行领导、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其他相关机构。
  《参阅件》反映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行各司局、分支行工作人员的调研报告、政策建议;国外的情况反映和研究报告;分支行上报信息摘编及工作动态等。
  第二十六条 《送阅信息》发送范围为反映信息涉及的主管行领导、相关司局,根据需要抄送分支行。
  《送阅信息》主要是反映分支行政策建议、工作中的难点及其他需要业务司局了解掌握的工作动态、金融经济运行状况等。
  第二十七条 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人民银行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在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网上建设人民银行信息网,作为共享信息、支持决策的主要平台。

第六章 质量评价及奖罚

  第二十八条 信息工作要建立信息反馈、评价制度。人民银行办公厅按季反馈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年末以信息的采用情况及质量为依据进行质量评价。各司局、分支行应将政务信息工作作为处室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评价结果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通过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和内部网络向人民银行办公厅报送的动态类信息,人民银行各司局提供的信息不得少于《人民银行信息工作流程表》中规定的内容;各分行每月不得少于30条;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于10条;其他信息直报点每月不得少于5条。达不到规定上报条数的,酌情扣减质量评价分值。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在信息调研的基础上,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分析报告。各分行每月报送的综合类信息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业务司局、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其他信息直报点每月报送的综合类信息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
  第三十一条 被人民银行办公厅采用的动态信息,每条加1分;综合信息,每条加10分。
  总行领导作出批示的动态信息,每条加5分;综合信息,每条加10分。
  经人民银行办公厅摘报,被中办、国办采用的动态信息,每条加5分;综合信息,每条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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