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建立信息上报审核制度。各单位对报送的信息应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各司局提供信息时,要经司局负责人审核。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总行报送信息,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应报主管行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条 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信息直报点在向人民银行办公厅报送信息的同时,应根据所报信息的内容抄送总行有关司局。
人民银行办公厅编发的信息在遵守相关保密及政务信息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让各司局、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其他直报单位阅知。
第五章 信息载体
第二十一条 对各单位报送的有价值的信息材料,人民银行办公厅按信息的性质和类别,选择《中国人民银行上报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专报信息》、《金融简报》、《参阅件》等信息载体上报中办、国办、行领导,或通过《送阅信息》送分管行领导、相关司局参阅。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报信息》分别通过传真、政府专网向中办、国办报送,以便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能及时了解人民银行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上报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金融运行中重大情况和问题;金融运行的主要指标;人民银行的日常工作;其他需要通过中办、国办有关信息刊物反映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专报信息》分别通过传真、政府专网向中办、国办报送,或印发后专报行领导参阅。
《中国人民银行专报信息》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重要金融法规执行情况的反馈;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国务院重要工作中涉及人民银行的工作完成情况及问题;人民银行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金融运行中的突发事件,以及各司局、分支行的调研和工作成果等。
第二十四条 《金融简报》主要是人民银行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政协等领导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系统反映金融重要情况和主要金融工作。发送范围可以根据《金融简报》具体内容作相应调整。分支行可根据《金融简报》授权翻印发送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等。
《金融简报》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转的需要人民银行转送金融机构的材料;金融运行基本情况;金融宏观调控重要举措及相关背景分析;人民银行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基本判断和政策建议;金融改革与开放的进展情况;金融热点问题分析;金融运行中需要中央和国务院了解的问题;行领导在各种业务会议上的讲话和重要外事活动会谈纪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