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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网络体系,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做好协调工作,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归口人民银行办公厅管理。
  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分支行的内部简报和刊物需要直接报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以下简称中办)和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国办)的,须经人民银行办公厅审核同意。
  第六条 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分支行的政务信息工作由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分支行办公室要设立政务信息部门或岗位,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
  各单位主管办公室(综合处)的领导对政务信息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分支行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分支行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人民银行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送和反馈工作;同时结合人民银行中心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供专题信息。
  第八条 分支行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披露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报送、披露敏感信息须经有管理权的上级单位批准同意。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九条 信息报送要实事求是。
  第十条 信息的质量必须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
  (一)要全面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提示事物的内在联系,展现事态发展的全过程;
  (二)涉及的情况、数据要有时效性、可比性;
  (三)反映的事件要真实可靠,有根有据,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和计量单位力求准确;
  (四)行文要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字词规范,要素齐全,逻辑严密,条理清楚;
  (五)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延误。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计算机业务信息及网络的作用,提高信息工作效率。各单位应尽可能通过内部计算机网络的应用系统报送信息。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单位办公室(综合处)指定专人作为总行信息工作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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