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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16日 银办发[2005]2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做好人民银行的政务信息工作,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在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支持决策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及其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反映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反映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为人民银行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开展政务信息调查研究,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服务;关注法规、规章制度建设及其贯彻执行情况,为依法行政服务;注重反映内部行政监督情况,为加强行政监督服务;发挥沟通情况、指导工作的作用,为提高行政效能服务。
  第三条 人民银行政务信息报送的基本内容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重要决策的反映及贯彻落实的思路、部署和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在贯彻落实重要决策和重要批示中遇到的突出困难、问题及相关建议;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开拓金融市场和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经济金融动态及重大突发事件;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综合信息。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人民银行办公厅及各司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分支行办公室(综合处)的一项重要工作。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服务决策,服从大局;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信息处理灵敏高效,快捷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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