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与会签单位对文稿内容不能协商一致,应由主办单位在签报中向行领导说明不能采纳会签单位意见的理由,并将会签单位意见附后。
第十五条 行政格式文书由主办单位负责编号和印制。行政格式文书的编号由人民银行统一的标识“银”、主办单位的代字、行政格式文书类别、年号、顺序号等要素组成。
第十六条 行政格式文书的落款日期以印发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行政格式文书一律使用A4纸打印。
第十八条 行政格式文书印制份数原则上按照主送单位、主办单位、会签单位、档案部门各一份来确定。
第十九条 行政格式文书需加盖中国人民银行行章的,主办单位持行领导审批同意的签报原件,填写用印章,经办公厅(室)主任审核后到印章管理部门用印。
行政格式文书需加盖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专用章、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专用章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印章的,主办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
第二十条 需要送达当事人的行政格式文书,主办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送达事宜,并将填写的送达回证并随行政格式文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送达人应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如受送达人无法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送达人应将文件交其成年家属、近邻、工作机关或受送达人居住地居委会代收。代收送达回证的,送达人应要求代收人在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应在送达回证备注栏内注明。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格式文书,邮寄回执视同送达回证,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主办单位应保留邮寄回执。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妥善保管行政格式文书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于每年1月10日前移交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 分支行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行政管理事项需使用格式文书的,可比照本规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