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行政格式文书的办理应当合法、规范、及时。
第五条 行政格式文书应在规定的电子模板上拟制。
第六条 行政格式文书应按照规定的电子流程运转。
第七条 主办单位办理行政格式文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内部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办理行政格式文书。
(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程序选择行政格式文书的格式。
(三)按照格式文书格式填写行政格式文书的各项内容。
(四)行政格式文书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依法有据,文字表述准确。
第八条 办理行政格式文书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单》(见附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单》中各环节承办人、核签人必须签名,签名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第九条 行政格式文书如有说明事项,主办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和签报管理的意见》(银办函[2003]374号)起草办文说明;如各司局存在不同意见,争议较大,应拟写签报,呈请行领导审定。
第十条 行政格式文书在送请行领导签发或送印前应进行审核。
主办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格式文书审核责任制。行政格式文书拟稿部门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对行政格式文书的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主办单位的办公室(综合处)要对本单位拟写的行政格式文书进行审核,重点对行政格式文书的种类、格式、文字等进行把关。主办单位负责人是保证行政格式文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本单位主办的行政格式文书格式规范,内容准确,程序严格,办理高效。
第十一条 行政格式文书和签报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业务,特别是涉及法律问题,主办单位应及时办理会签。
法律部门负责对会签文稿涉及的法律问题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会签单位收到会签文稿后,应按规定时限及时会签并退主办单位。对送出会签的文稿,主办单位应及时催办。
第十三条 会签单位如对文稿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与主办单位沟通协商,并出具书面会签意见,经会签单位领导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