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的通知
(2005年8月5日 银办发[2005]199号)
各司局: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 《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三个金融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已明确规定了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程序和应使用的行政格式文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格式文书的办理,办公厅会同条法司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办公厅。各分支行办理法定行政事宜参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
第一条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的通知》(银办发[2004]239号)及《
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格式文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等所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三条 行政格式文书办理包括承办、审核、会签、审批、编号、印制、盖章、送达、归档等一系列相互联系、衔接有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