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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3号的规定,编制2009年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删除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项下的“(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所有明细项目;增加“(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当期发生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应当在附注中按以下格式和内容披露: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小计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减: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小计3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金额减: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转为被套期项目初始确认金额的调整额小计4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减:处置境外经营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小计5其他减:由其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前期其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小计合计(十一)企业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的处理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三、各地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关注和重视本地区各类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一)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范》),规定了内部控制目标、原则和要素等内容,要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对企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各项要求,有助于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应当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梳理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做好年报审计工作的同时,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咨询服务。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有重大风险,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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