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09年12月24日 财会[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9年是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第三年,除上市公司外,全国已有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上市企业执行了会计准则,实施范围从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企业。为了促进我国各类企业更好地执行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指标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作用,现就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09年年报工作
(一)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组织专家工作组,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专家工作组应当吸收和聘任有关方面的专家,包括:会计中介机构、相关企业和院校等。专家工作组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2009年年报工作的相关要求,全面掌握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和《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熟悉《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的内容;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分析解决本地区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