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金[2009]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现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2009年12月27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根据《办法》设立的救助基金适用本规定。
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规定,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管理等财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救助基金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救助基金的来源、垫付和使用,即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第五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