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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保证资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存货、固定资 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企业资产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 贬损或生产中断。
  (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 过剩,可能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或资 源浪费。
  (三)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 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企业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各项资产管理,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 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并关 注资产减值迹象,合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断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 平。
  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各项资产的投保工作,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 保险人,降低资产损失风险,防范资产投保舞弊。

第二章 存 货

  第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存货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存货管 理流程,明确存货取得、验收入库、原料加工、仓储保管、领用发出、 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强化会计、出入库 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监督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特别授权。

  第七条 企业应当重视存货验收工作,规范存货验收程序和方 法,对入库存货的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行查验,验收无误 方可入库。
  外购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与存货的 数量、质量、规格等核对一致。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货物,必要时可 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或聘请外部专家协助验收。
  自制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产品质量,通过检验合格的半成 品、产成品才能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报告处理。
  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存货来源、质量状况、 实际价值是否符合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重 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存货在不同仓库之间流动时应当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健全防火、防 洪、防盗、防潮、防病虫害和防变质等管理规范。
  (三)加强生产现场的材料、周转材料、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 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四)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存放和记 录,避免与本单位存货混淆。
  (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存货的保险投保,保证存货安全, 合理降低存货意外损失风险。
  第九条 企业应当明确存货发出和领用的审批权限,大批存货、 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实行特别授权。仓储部门应当根据经审 批的销售(出库)通知单发出货物。
  第十条 企业仓储部门应当详细记录存货入库、出库及库存情 况,做到存货记录与实际库存相符,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存货管理部 门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各种存货采购间隔期和当前库存,综合 考虑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市场供求等因素,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合理 确定存货采购日期和数量,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盘点清查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 况确定盘点周期、盘点流程等相关内容,核查存货数量,及时发现存 货减值迹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全面盘点清查,盘点 清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盘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 的管理,重视固定资产维护和更新改造,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 能,积极促进固定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编 号,按照单项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 验收、使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 点等相关内容。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计划,定期对固定 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应当强化对生产线等关键设备运转的监控,严格操作流程, 实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许可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转。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国家有关自主创新 政策,加大技改投入,不断促进固定资产技术升级,淘汰落后设备, 切实做到保持本企业固定资产技术的先进性和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保政策,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规范固定资产抵押管理,确定固定资产抵押 程序和审批权限等。企业将固定资产用作抵押的,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企业应当加强对接收的抵押资产的管理,编制专门的资产目录,合理评估抵押资产的价值。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至少每年进行全面 清查。对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 善处理。
  企业应当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控制,关注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关联 交易和处置定价,防范资产流失。

第四章 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 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分类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落实无形资 产管理责任制,促进无形资产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企 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全面梳理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 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 和法律风险。无形资产具有保密性质的,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 防泄露商业秘密。
  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 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淘汰落后技术,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更新换代,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核心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重视品牌建设,加强商誉管理,通过提供 高质量产品和优质服务等多种方式,不断打造和培育主业品牌,切实 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的社会认可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销售稳定增长,扩大市场份额,规范销售 行为,防范销售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销售,是指企业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及 收取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企业销售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管理不 当等,可能导致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经营难以为继。
  (二)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结算方式选择不当,账款回收不力 等,可能导致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
  (三)销售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完善 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策略,明确销售、发 货、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 业务,定期检查分析销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 保实现销售目标。

第二章 销 售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灵活运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促进销售目标实 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企业应当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资信变动情况,采取 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企业对于境外客户和新开发客户,应当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第六条 企业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磋 商或谈判,关注客户信用状况、销售定价、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重大的销售业务谈判应当吸收财会、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
  草案进行严格审核。重要的销售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 见。
  第七条 企业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相关销 售通知。发货和仓储部门应当对销售通知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所列项 目组织发货,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企业应当加强销售退回管理,分 析销售退回原因,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销售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 票。
  第八条 企业应当做好销售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 证,设置销售台账,实行全过程的销售登记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当完善客户服务制度,加强客户服务和跟踪,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收 款

  第十条 企业应当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实行奖惩。 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妥善保 存;财会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商业票据管理,明确商业票据的受理范 围,严格审查商业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据欺诈。
  企业应当关注商业票据的取得、贴现和背书,对已贴现但仍承担 收款风险的票据以及逾期票据,应当进行追索监控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 制,详细记录销售客户、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发运凭证、商业票据、 款项收回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 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 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有效控制研 发风险,实现发展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研究与开发,是指企业为获取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等所开展的各种研发活动。
  第三条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研究项目未经科学论证或论证不充分,可能导致创新不足 或资源浪费。
  (二)研发人员配备不合理或研发过程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研发 成本过高、舞弊或研发失败。
  (三)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不足、保护措施不力,可能导致企业利 益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研发工作,根据发展战略,结合市场开拓 和技术进步要求,科学制定研发计划,强化研发全过程管理,规范研 发行为,促进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 力。

第二章 立项与研究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研发计划,提出研究项目立项申请,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可以组织独立于申请及立项审批之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进 行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意见。
  第六条 研究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研 究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决策。审批过程中, 应当重点关注研究项目促进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成 果转化的可行性。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研究过程的管理,合理配备专业人员,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研究过程高效、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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