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筹资还应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 的方案开展筹资活动。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批,重点关注筹资用途 的可行性和相应的偿债能力。重大筹资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者联签制度。
筹资方案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筹资 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 序筹集资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应当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 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发行股票应当重点关注发行风险、 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公司控制权风险等。
企业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 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 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 款业务。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对还本 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企业组织架构,进 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 作,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筹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筹资 用于投资的,应当分别按照本指引第三章和《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规定,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的风险。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 程序。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债务偿还和股利支付环节的管理,对偿还 本息和支付股利等作出适当安排。企业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应付利息,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 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兼顾投资者近期和长远利 益,避免分配过度或不足。股利分配方案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筹资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建立筹资业 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正确核算和监 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相关业务,妥善保管筹资合同或 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 确保筹资活动符合筹资方案的要求。
第三章 投 资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目标和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 构,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收益和 风险。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突出主业,谨慎从事股票投资或衍生金 融产品等高风险投资。
境外投资还应考虑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的影响。 企业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当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及其 与本企业治理层及管理层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支付对价,确保实现 并购目标。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 性研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 策审批,重点审查投资方案是否可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企业投资战略目标和规划、是否 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投入资金能否按时收回、预期收益能否实现, 以及投资和并购风险是否可控等。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者联签制度。
投资方案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 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 合同或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等内容,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 集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 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 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会计系统控制,根据对被 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
投资会计政策,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 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妥善保管投资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等资料。
企业财会部门对于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市价当期大幅下 跌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计提减值 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收回和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 回、转让、核销等决策和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重视投资到期本金的回收。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 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核销投资应当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 文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对于到期无法收回的投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营 运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营运全过程的管理,统筹协调内部 各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切实做好资金在采购、生产、 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平衡,全面提升资金营运效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在资金综合平衡中 的作用,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组织协调资金调度,确保资金及时收付, 实现资金的合理占用和营运良性循环。
企业应当严禁资金的体外循环,切实防范资金营运中的风险。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召开资金调度会或资金安全检查, 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避免资金冗余或资金链断裂。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临时性资金短缺的,可以通过短期融资等 方式获取资金。资金出现短期闲置的,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 下,可以通过购买国债等多种方式,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资金的会计系统控制,严格规 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
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当及时入 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
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 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履行严格的授权 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
企业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 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合理采购,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规范采购 行为,防范采购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采购,是指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及支付 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企业采购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市场变化趋势预测不准确,造成库 存短缺或积压,可能导致企业生产停滞或资源浪费。
(二)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招投标或定价机制不 科学,授权审批不规范,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 受欺诈。
(三)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资 金损失或信用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完善 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明确请购、审批、购买、 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 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建立价格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采购 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物资采购满足企业生产 经营需要。
第二章 购 买
第五条 企业的采购业务应当集中,避免多头采购或分散采购, 以提高采购业务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堵塞管理漏洞。企业应当对办 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 务,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企业除小额零星物资或服务外,不得安排同一机构办理采购业务 全过程。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 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明确相关部门或人 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和审批程序。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 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并进行归类汇总,统筹安排企业的采购计划。 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并根据市场变化提出合理采购申请。对于超预算 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确定合格 供应商清单,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建立供应商管理信 息系统,对供应商提供物资或劳务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供货 条件及其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实时管理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 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调整。
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调查。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采购计划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大宗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投标的范围、标准、实施程 序和评标规则;一般物资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或定向采购的 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小额零星物资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 买等方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物资定价机制,采取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比价采购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采购价格,最大限 度地减小市场变化对企业采购价格的影响。
大宗采购等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其他商品或劳务 的采购,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制定最高采购限价,并对最高采购限价适 时调整。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确定的供应商、采购方式、采购价格等情 况拟订采购合同,准确描述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按照规定权限签订采购合同。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建设进度和采购物资特性,选择合理的运输工 具和运输方式,办理运输、投保等事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确定检验方式, 由专门的验收机构或验收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等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涉及大宗和新、特物资采购的, 还应进行专业测试。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机构或人员应当立即向 企业有权管理的相关机构报告,相关机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依据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主要条款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对有可能影响生产或工程进 度的异常情况,应出具书面报告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企业应当做好采购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实行全过程的采购登记制 度或信息化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 付 款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明确 付款审核人的责任和权力,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 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付款。
企业在付款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采购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发现虚假发票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处理。
企业应当重视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情况 的,应当拒绝付款,避免出现资金损失和信用受损。
企业应当合理选择付款方式,并严格遵循合同规定,防范付款方 式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涉及大额或长 期的预付款项,应当定期进行追踪核查,综合分析预付账款的期限、 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情况,发现有疑问的预付款项,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购买、验收、付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 制,详细记录供应商情况、请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 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与供应商的合同中明 确退货事宜,及时收回退货货款。涉及符合索赔条件的退货,应在索 赔期内及时办理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