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的激励约束机制,设置科 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严格考核与 评价,以此作为确定员工薪酬、职级调整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重要依 据,确保员工队伍处于持续优化状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与业绩考核挂钩的薪酬制度,切实做到 薪酬安排与员工贡献相协调,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定期轮 岗制度,明确轮岗范围、轮岗周期、轮岗方式等,形成相关岗位员工 的有序持续流动,全面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 立健全员工退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机制,明确退出的 条件和程序,确保员工退出机制得到有效实施。
企业对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员工,应当及时暂停其工作,安 排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安排转岗培训;仍不能满足岗位职责要 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与退出员工依法约定保守关键技术、商业秘密、国家机 密和竞业限制的期限,确保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安全。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或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年度人力资源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 估,总结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完善人力 资源政策,促进企业整体团队充满生机和活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 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 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下 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下列风险:
(一)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 全事故。
(二)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 形象受损,甚至破产。
(三)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 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四)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 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做到经济效益与 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 实现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 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 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 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 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 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企业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妥善处理,排除故障,减轻损失,追究责任。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报告,严禁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三章 产品质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产品质量的要求,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 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社会和公众 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当规范生产流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禁止缺乏质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 流向社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售后发现存在严重质 量缺陷、隐患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 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隐患产品的社会危害。
企业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 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 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 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 资源节约意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重视生态保护,加大对环保工作的人力、物 力、财力的投入和技术支持,不断改进工艺流程,降低能耗和污染物 排放水平,实现清洁生产。
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气、废水、废渣的综合治理,建立废料回收和 循环利用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资源节约和资源保护,着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防止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开发。
企业应当重视国家产业结构相关政策,特别关注产业结构调整的 发展要求,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切实转变发展方式, 实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监控制度,定期 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污染物排放超过 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或相关法律责任。
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报告 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 策,保护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 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应当避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批量辞退员工,增加社会负担。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 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员工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薪酬。 企业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薪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保持合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平。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按期对员工进行非职业性健康监护,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 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
企业应当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 休假权利。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员 工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员工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
企业应当尊重员工人格,维护员工尊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 年龄等各种歧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社会需求,积极创建 实习基地,大力支持社会有关方面培养、锻炼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发挥企业文化在企业发展中的 重要作用,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 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 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缺乏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可能导致员工丧失对企业的信 心和认同感,企业缺乏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缺乏开拓创新、团队协作和风险意识,可能导致企业发展 目标难以实现,影响可持续发展。
(三)缺乏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可能导致舞弊事件的发生,造 成企业损失,影响企业信誉。
(四)忽视企业间的文化差异和理念冲突,可能导致并购重组失 败。
第二章 企业文化的建设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 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 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第五条 企业应当培育体现企业特色的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 以及团队协作和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应当重视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平等对待被并购方的 员工,促进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总结优良传统,挖 掘文化底蕴,提炼核心价值,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形成企业 文化规范,使其构成员工行为守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 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 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
企业应当促进文化建设在内部各层级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文化 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第八条 企业文化建设应当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做到文化 建设与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员工 行为方式,使员工自身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员工的文化修 养和内在素质。
第三章 企业文化的评估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文化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的内容、程 序和方法,落实评估责任制,避免企业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第十条 企业文化评估,应当重点关注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责任履行情况、全体员工对企业核 心价值观的认同感、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与企业文化的一致性、企业品 牌的社会影响力、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各方文化的融合度,以及员工对 企业未来发展的信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重视企业文化的评估结果,巩固和发扬文化建设成果,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影响企业文化建设的不 利因素,分析深层次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正常组织资金活动,防范和控制资金风 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金活动,是指企业筹资、投资和资金营运 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企业资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 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二)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 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或资金冗余。
(四)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 遭受欺诈。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科学确定投融资目标和规 划,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 动的集中归口管理,明确筹资、投资、营运等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 位分离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评价资金活动情况,落实责任追究 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企业财会部门负责资金活动的日常管理,参与投融资方案等可行性研究。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融资决策过 程。
企业有子公司的,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强化对子公司资金业 务的统一监控。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应当探索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 心等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第二章 筹 资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筹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 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 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