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产煤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设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不再派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各1人)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河北省煤炭工业办公室、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辽宁省煤炭工业局、吉林省能源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山东省煤炭工业局、河南省工业信息化厅、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贵州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煤炭工业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信息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福建省经贸委、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四川省经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三、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各1人)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四、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推广应用试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2人)
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北京京煤集团,河北开滦集团,山西潞安矿业集团、大同煤矿集团、阳泉煤业集团、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西山煤电集团,辽宁铁法煤业集团、阜新矿业集团,黑龙江龙煤集团,安徽淮南矿业集团,山东兖矿集团,河南中平能化集团。
五、灾害严重的大型煤矿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各1人)
河北冀中能源集团,山西焦煤集团,辽宁抚顺矿业集团、沈阳煤业集团,吉林煤业集团,江苏徐州矿务集团,安徽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江西煤业集团,河南煤化工集团、郑州煤业集团、义马煤业集团,湖南煤业集团,重庆能源投资集团,四川煤业集团,贵州盘江煤电集团、水城矿业集团,陕西煤化工集团,甘肃窑街煤电集团、靖远煤业集团,神华宁煤集团。
六、煤矿井下救生舱、人员定位系统和矿井通讯等产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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