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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全国海事系统文明机关及“安全畅通文明”航区(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全国海事系统文明机关及“安全畅通文明”航区(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全面落实《全国海事系统十一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检验和展示“十一五”时期海事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效,全国海事系统创建文明行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决定开展全国海事系统文明机关及“安全畅通文明”航区(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海事系统文明机关评选
  (一)请各单位按照《全国海事系统文明机关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海事党〔2008〕12号)中规定的评选范围、创建要求及申报程序,向指导委员会进行申报。
  (二)文明机关建设是全国海事系统“十一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五大工程”之一,请各单位给予高度重视,并按要求对文明机关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十二五”时期如何继续加强机关建设提出建议。申报材料要对围绕“五型机关”建设要求所开展的工作进行重点阐述,包括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成效、工作体会和存在的问题。
  (三)指导委员会将在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抽查验收。
  二、关于“安全畅通文明”航区(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一)评选范围
  参与“安全畅通文明”航区(线)创建工作的全国海事系统各级机构,港口、航运企业等单位。
  (二)评选条件
  申报“安全畅通文明”航区(线)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参与的航区(线)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1)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加强,船舶技术状况得到明显改善,船员素质得到提高,未发生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而造成的重特大事故,航区(线)水上交通各项安全指标逐年趋好,保持安全稳定。
  (2)通航环境和秩序明显改善,船舶通行能力和营运效率显著提高,未发生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航道中断或堵航现象,货物运输和群众出行高效便捷,航区(线)畅通有序。
  (3)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社会满意度较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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