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业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发布和评估工作;法规部门主要负责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由其组织起草的海事规范性文件的报批、发布和评估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海事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六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海事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海事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可以提请交通运输部审批和发布:
(一)国际海事公约生效实施和口岸开放公告等重大海事管理事项;
(二)涉及重要海区、主要河流的管理规定;
(三)涉及海事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职责的;
(四)设定对全国水上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海事管理事项;
(五)其他可以提请交通运输部制定和发布的。
第七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海事规范性文件,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名义发布:
(一)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和材料进行说明和细化的;
(二)明确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条件和材料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名义制定和发布的;
(四)其他涉及全国性的海事监管事项。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可以为实施海事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而制定辖区海事监管事项规定。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内设部门不得发布海事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一般要求
第九条 海事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明确、规范、简洁,逻辑严密,不得使用有歧义或者易误解的词汇、概念。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海事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海事管理事项,本级海事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再作重复规定。
第十一条 海事规范性文件可以涉及下列海事监管事项:
(一)对海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明确、细化,没有新增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海事管理事项,需要作出具体说明和细化的;